3.
查封時,在場管理員稱管理費每月2,140元,自民國111年3月起即未繳納,有車位287號。本件鑑價報告記載有一個機械車位(編號287號)位於地下二層。惟該車位現係由何人使用及有 無使用權源不明,請投標人及應買人注意。
4.
本件就主建物部分按現況點交,就停車位不點交。請投標人及應買人注意。
9.
本次拍賣之不動產為公寓大廈,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其移 轉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六、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停車位現況係由何人使用及使用權源均不明。且車位亦不在本件點交範 圍,投標人及應買人請務必自行查證及注意。
10.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所積欠管理費,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拍賣建物有欠 繳管理費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1.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 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