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亦無分管契約,
2.
1505地號土地為道路,1473地號土地為農地、溝渠,與鄰地混合使用,
3.
1515地號土地為農田,與鄰地混合使用。土地上有未在本次拍賣範圍之作物,權屬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5.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擁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倘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時,則由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六、耕地拍賣時: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土地法107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請主張權利之人速提出資料供法院審核。
6.
拍賣之1515地號土地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7.
1515地號土地為農地重劃區耕地。農地重劃區耕地拍賣: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購買次序,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規定定之,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由法院定期抽籤決定之,優先承買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或雖到場但不為抽籤者,則由法院代為抽籤;又若應買人為其中一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其餘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惟毗連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僅限對直接相毗連之耕地有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