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於112年12月12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本件17筆土地相毗鄰,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陳稱,250地號係位於新北市蘆洲區復興路44巷巷口約 3公尺寬、20餘公分之道路;251地號係門牌號碼新北市蘆洲區復興路38號 至42號建物前方約20至30公分不等寬之土地;
4.
36號建物之坐落基地;254地號係門牌號碼 新北市蘆洲區復興路30號建物後方無門建物之坐落基地;
9.
258地 號係門牌號碼新北市蘆洲區復興路56號建物之坐落基地;255地號係位於新 北市蘆洲區復興路44巷;262地號係門牌號碼新北市蘆洲區復興路44巷4號 建物前方之巷道;
10.
264地號係門牌號碼新北市蘆洲區復興路44巷4號建 物之坐落基地;261地號係門牌號碼新北市蘆洲區復興路44巷4號建物對面 無門牌建物之坐落基地;266地號係門牌號碼新北市蘆洲區復興路之3建物 後方之停車場。前開建物占有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應買人應自 行注意查明。前開建物非本件查封拍賣範圍,拍定後該占用之法律關係由 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前開建物若係租地建屋,或符合民法物權編 施行法第8之5條第3項之情形,承租人或建物所有權人對本件土地有優先承 買權。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債務人目前未實際使用本件土地,拍定 後不點交。
13.
266 地號為蘆洲都市計畫之機關用地;惟此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於投標前 仍須自行查明土地使用分區有無變更,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本院爭執或請 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14.
本件土地部分面積目前係作為道路使用,是否有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 成公用地役關係,應買人應自行查明,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本院爭執或請 求撤銷拍定。
19.
本件拍賣標的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20.
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六、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 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 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21.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22.
投標人為自然人者,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不能提出國民身分證 者,應提出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投標人為法人者,應提出相 當之證明文件影本。未提出者,應於開標結束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