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土地於民國113年2月23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 稱,470地號土地上為雜樹林;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470地號土地係坐落於高雄市茂林區之土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trial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 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承買人承買上揭土地應提出原住 民身分之證明。六、本標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本件拍賣依標別順序依序開標,如先開標者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 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後順序之標別縱有投標,亦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