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所載,系爭建物為第三人占有使用,內有部分漏水現象並部分占用鄰地。 又本件僅就不動產持分執行,其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且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協議不明,拍定後 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另日後若遭鄰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或為其他請求,與本院權責無 涉,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部分有優先承買權。又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土地建物一併承買,拍定人不得拒絕。另建物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優先於土 地共有人。
3.
系爭建物部分佔用鄰地地號318地號土地,其占用使用關係不明且上開鄰地不在本件拍賣範 圍內,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另日後若遭鄰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或為其他請 求,與本院權責無涉, 請應買人自行注意。又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鄰地所有權人有 優先購買權。六、拍賣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 機關洽辦並自行承擔日後可能被拆除之風險,與本院權責無關。又本件係就建物現況拍賣, 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為由,請求增減價金,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4.
拍賣之土地,倘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重劃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重劃或複丈結 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或重劃或複丈後土 地面積與本公告記載之查封時土地登記面積不同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請應 買人自行注意。
5.
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建物現雖尚無顯著資訊顯示其為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 損致不堪使用或內有非自然死亡事故等,惟實際情形請再行查證。另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 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 銷拍定(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物、 受污染等),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自行查明注意並謹慎評估。
6.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