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1月22日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 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拍賣土地為拍賣建物之坐落基地,共有人張秀蘭在場稱拍賣建物為 債務人張善恩及張勝雄居住使用,目視房屋經火災受損。另依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112年 12月19日函附之房屋現況調查表所載,拍賣房屋三樓神明廳曾發生火災。又據鑑價報告所載, 拍賣房屋
2.
二樓後方有增建、第四層為頂層加建,現勘時在房屋
3.
四樓發現火災焚毀後之 痕跡(據四鄰表示房屋曾於20多年前有發生火警),內部保養情況差,多數房間內部門窗皆有破 損,請頭人注意。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依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拍賣土地屬「住宅區」。就上開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 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及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及管制規定等是否於 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六、拍賣編號1建物,其中含有增建部份,係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 部份,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 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又增建部分是否有占用鄰地之情形,投標人應自 行查明。另增建部分如無權占用鄰地或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 之風險。
5.
本件係變價分割拍賣共有物,依據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 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無公告應買程序。如共有人欲行使優先承購權時,應依拍賣條件連同本件土地及建物一併承 買,不得選擇其中部分買受。如土地共有人與房屋共有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房屋共有人之優先 承買權應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 定判決為準。
6.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 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 理。
7.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 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8.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