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到場指界並稱,均種植水稻。又據債權人查 報,水稻係第三人所種植。另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使用現況為何及有無其他使 用上之限制,仍請投標人或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之。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2.
拍賣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 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 投標時將許可證明書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 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候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 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3.
據地政事務所函稱:拍賣土地為農地重劃區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 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 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六、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4.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並注 意之。
5.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6.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7.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 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查證並注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