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4正21677

臺南市白河區埤子頭段埤子頭小段1751地號

2拍 不點交 待拍
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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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9/4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9/23 週二 下午 02: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324
保證金:
64.8
總坪數:
577.2
坪單價:
0.6萬/坪
持分地坪:
577.2 坪
總現值:
209.9 萬
拍後增值:
-114.1 萬
使用分區/類別: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貴格代書
貴格代書
法拍專員
經紀業:貴格地政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2號8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臺南市 白河區 埤子頭段埤子頭小段 1751地號,面積 1,908 m2,持分 1/1,324 萬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拍賣紀錄 (1)
1拍,2025/9/2,總底價 405萬,保證金 81萬,坪單價 0.7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11)
1.
本件土地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到場指界並稱,均種植水稻。又據債權人查報,水稻係第三人所種植。另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使用現況為何及有無 其他使用上之限制,仍請投標人或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之。
2.
本件拍賣範圍僅只有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地上物、工作 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地 上物(包含墳墓等)、工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 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耕地租用之承租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之規定 者,亦有優先承買權,惟承租人需提出相關資料(如租賃契約等)到證明 其符合該優購之資格。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 460條之1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 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4.
本件土地均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指依區域計畫 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 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農業 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 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 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 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
5.
本件投標人或承受人是否符合農業發展條例之相關規定,請自行注意,如 因資格不符或法令規定等相關情事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由拍定人 或承受人自行負責,與本院權責無涉。
6.
本件拍賣之土地依照土地謄本所載,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土地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該等土地其開發使用、非都市計畫等是否受之相關 法令限制,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又該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是否 於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等,為主管機關之權責,亦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 向主管機關查明。另土地相關形狀、臨路情形、坡度等情亦請投標人自行 持地籍圖至現場確認。均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注意之。
7.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 (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 別注意。六、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 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8.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並注 意之。
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 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0.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 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 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查證並注意之。
土地增值 (1)
1.
臺南市 白河區 埤子頭段埤子頭小段 1751地號
1,908 m2 × (1/1) × 1,100 元 - 324 萬元
= -114.1萬元
鄰近待拍
2025/10/1
2拍 不點交
11.2 坪 / 40.9 萬
2025/9/24
3拍 不點交
17.8 坪 / 22.4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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