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3年12月9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809-1地號現上有一建物(門牌170 號),810地號現上有部分建物(門牌170號)、部分空地;現場檢視建物之第一層及第三層有增 建;另據債務人在場陳稱:建物一樓現有出租他人開店,債務人僅幫忙顧店,二樓亦有出租他 人居住,三樓曾有親屬意外火災死亡,又本建物原門牌為172號,現變更為170號等語,並提出 租賃契約書1份;依該租約記載:出租人即本件債務人,承租人為鄭0生,租賃期間自民國108年 1月2日起至123年1月1日止,房屋租賃範圍1樓,每月租金為新臺幣參仟元整,房租已收付至115 年12月31日。依鑑價報告記載:809-
3.
810地號現況為既成巷道,經地政機關測量後,土地遭 建物之增建物部分占用,據債務人稱建物三樓曾發生火災造成其孫女非自然死亡,建物現場所 張貼之門牌為中山路170號(與建物謄本所載不符),據債務人表示係因與隔鄰門牌相同故向戶政 機關申請變更。另據前案鑑價報告記載:據債務人在場稱建物於民國100年間曾發生火災造成三 樓增建部份燒燬,居住於三樓的孫女也因而意外死亡,火災受損部份已拆除,現況為鐵皮雨 遮。又本件拍賣之建物謄本記載門牌號碼為172號,現場建物門牌為中山路170號,拍定後法律 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均不點交。
8.
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 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 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六、依鑑價報告記載,尚無顯著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 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 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0.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