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明土地位置及範圍,該二筆土地相連,編號1土地有 外角9號三合院坐落、其餘為空地以及其他建物之部分坐落;編號2土地部 分為空地、有果樹數棵、部分經無門牌平房占用。
3.
另據估價報告書記載,編號1土地有外角9號房屋坐落、部分為空地、部分 為外角7號房屋之基地、有種植土芒果樹,編號2土地部分為空地、巷道、 種植龍眼樹。
4.
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就該二筆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上建物、作物佔有法律 關係不明,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 交。
8.
係拍賣應有部份,若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就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拍定人不得拒絕買受剩餘部分。
9.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 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