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5年1月20日現場查封時,黃彩惠在場稱拍賣建物為其自住使用,現由其 經營茶行,另拍賣建物3樓有增建;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 指界所示,編號
3.
2土地為道路,編號3土地上則坐落拍賣建物一棟,並就拍賣建物之增建測量 如附表編號2建物所示。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拍賣房屋有輕微壁癌、漏水情形。惟實際使用情 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9.
2土地使用分區屬「道路用地」,編號3土地屬「商業 區」,「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權屬尚為私有,屬都市計畫法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 地,原則上將以徵收方式取得,目前無依都市計畫法第30規定獎勵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就上 開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及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及管制規定等是否於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