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5廉60853

臺南市白河區長安段1175-7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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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7/17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8/11 週二 下午 02: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600
保證金:
120
總坪數:
75.6
坪單價:
7.9萬/坪
持分地坪:
75.6 坪
總現值:
333.2 萬
拍後增值:
-266.8 萬
使用分區/類別:
住宅區
林小姐
林小姐
法拍專員
經紀業:合縱連橫國際地產有限公司
地 址: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27-1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臺南市 白河區 長安段 1175-7地號,面積 250 m2,持分 1/1,600 萬
(住宅區 )
法院筆錄 (6)
2.
查封時,系爭土地部份為既成巷道、部份有建物座落其上(門牌白河區裕農路17 巷八弄18號),據債權人查報上開建物為第三人陳冠宇所有,債務人與第三人為祖孫關係,土地係無償供建物使用,上開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惟不動產實 際現狀及使用情形,仍請應買人注意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拍賣土地之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 之2第1項之規定,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應提出證明文 件正本供本院審查)
7.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 審慎投標。 六、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8.
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賣 之地上物坐落等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 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定。
9.
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 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土地增值 (1)
1.
臺南市 白河區 長安段 1175-7地號
250 m2 × (1/1) × 13,329 元 - 600 萬元
= -266.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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