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4迅14182

臺南市白河區長安段1257-1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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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26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7/29 週二 上午 09: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55
保證金:
31
總坪數:
23.1
坪單價:
6.7萬/坪
持分地坪:
23.1 坪
總現值:
110.1 萬
拍後增值:
-44.9 萬
使用分區/類別:
住宅區
貴格代書
貴格代書
法拍專員
經紀業:貴格地政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2號8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3)
1.
臺南市 白河區 長安段 1257-1地號,面積 91 m2,持分 1/4,40 萬
(住宅區 )
2.
臺南市 白河區 長安段 1257-2地號,面積 81 m2,持分 3/36,15 萬
(住宅區 )
3.
臺南市 白河區 長安段 1257-5地號,面積 188 m2,持分 1/4,100 萬
(住宅區 )
法院筆錄 (9)
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土地部分建物、雜草、鐵皮,編號2土地部 分水泥空地、部分鐵皮,編號3土地部分空地、雜草、數棵香蕉。據前案(111司 執第73586號)鑑價報告:系爭土地為建物、空地、作物。惟實際使用情況,應 買人請自行查證。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 管契約不明,地上建物、香蕉等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 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均不點交。
6.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他共有 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 或數筆為之;但他共有人就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 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其餘部分。
7.
依登記謄本記載,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注 意。 六、本件係參照前案(111司執第73586號)鑑價報告、前案(112司執字第137502 號)第3次拍賣底價及土地公告現值核定第一次拍賣底價。
8.
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日後若就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是否符合土地法第104條乙事孳生爭執,仍以本院民事庭之確 定判決認定結果為準,請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及應買人務必注意。
9.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10.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 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11.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 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2.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1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土地增值 (3)
1.
臺南市 白河區 長安段 1257-1地號
91 m2 × (1/4) × 11,500 元 - 40 萬元
= -13.8萬元
2.
臺南市 白河區 長安段 1257-2地號
81 m2 × (3/36) × 14,433 元 - 15 萬元
= -5.3萬元
3.
臺南市 白河區 長安段 1257-5地號
188 m2 × (1/4) × 15,789 元 - 100 萬元
= -25.8萬元
鄰近待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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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坪 / 4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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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 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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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 不點交
13 坪 / 156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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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 不點交
8.6 坪 / 8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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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拍 不點交
12.7 坪 / 22.4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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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拍 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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