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經會同地政指界人員指出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土地上坐落數棟建物(門牌號碼:台南市白河區九龍街
4.
89號為法聖堂);另參照土地登記謄本,土地上有同段
5.
887建號建物係保存登記建物,其餘係未保存登記建物。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應買人及投標人請自行查證。
6.
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該土地上之建物、地上物、工作物或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倘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地上物、工作物或定著物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及投標人注意。
11.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12.
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者,應提出所有建物坐落基地為本件拍賣土地之相關證明文件(如鑑界結果等)為憑。六、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及占有法律關係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應買人請特別注意自行查明;又上開建物如為債務人所有,應買人應特別注意民法第425條之
13.
民法第838條之1第1項、第876條關於推定租賃關係、法定地上權之相關規定。
14.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本公司及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5.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6.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8.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