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民國112年9月5日現場查封時,經檢視發現須經3樓內部樓梯,才能通往4樓(即30044建號建物),4樓有房間、客廳及雜物間,頂樓有增建;第三人即債務人之弟郭○保在場陳稱4樓由其與債務人居住等語。前案執行時,經檢視發現頂樓與主建物(即30044建號建物)內部相通,須由主建物的內梯通往,且頂樓無獨立出入口。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30044建號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且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六、31560建號建物係未登記建物,與主建物(30044建號建物)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入口。且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2年9月23日函覆稱31560建號建物係位於屋頂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既存違建內部隔間未隔出3個以上使用單元)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5.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