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拍賣標的34地號土地上坐落有門牌號碼新北市石 碇區雙溪81號之2建物及其前方水泥道路與東側雜木林地;標的
2.
37地號土地 上坐落有門牌號碼新北市石碇區雙溪81號之2建物及其右側磚造建物2間(石碇區 雙溪81號、81號之
3.
與前方水泥地、東側雜木林地、後方之雜木林地;標的29 地號土地上坐落有2間簡易工寮(其內堆放雜物)及後方之田地、雜木林地;標的 38地號土地位於前開81號之1建物之西北方約3公尺處之雜木林地;標的38-1地 號土地位於前開81號之1建物之北方約1公尺處之雜木林地;標的38-2地號土地 位於前開81號之1建物之西方雜木林地及道路;標的39-1地號土地位於前開81號 之1建物之西南方約36公尺處之雜木林地;標的41-1地號土地位於前開81號之1 建物之西北方約80公尺處之雜木林地;標的41-2地號土地位於前開81號之1建物 之西北方約85公尺處之雜木林地;標的41-4地號土地位於前開81號之1建物之北 方約95公尺處之雜木林地;標的41-5地號土地位於前開81號之1建物之東北方約 195公尺處之雜木林地。上開建物占有土地之使用權源不明,應買人須自行解決 土地及其上建物之法律關係;標的12筆土地之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請投 標人注意。
10.
41-5地 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按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點規定,該地為耕 地,次按同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 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標 的41-4地號土地為林地,按土地法第17條規定不得移轉於外國人,請投標人注 意。
11.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其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倘 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 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 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 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 承買。
12.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 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建物所有權 人就其餘部分標的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 拒絕買受或承買。
13.
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 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14.
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 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費用及本件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 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 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