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150-3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為新北市石碇區十八 重溪97號建物西北方約40公尺處之雜木林地。該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 地,按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點規定,該地為耕地,次按同條例第33條規定: 「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 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應買人注意。
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 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