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150-3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為新北市石碇區十八 重溪97號建物西北方約40公尺處之雜木林地。該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 地,按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點規定,該地為耕地,次按同條例第33條規定: 「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 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 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 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