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153-5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為新北市石碇區十八 重溪97號建物東方約130公尺處之雜木林地。該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按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點規定,該地為耕地,次按同條例第33條規定: 「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 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應買人注意。
3.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 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4.
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序 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 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 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 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