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土地查封時,地上有建物,建物並未一併查封拍賣,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3.
於核定拍賣條件時(113年10月22日),據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土地使用分區記載為 「變更玉里都市計劃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之第二住宅區」,後續拍賣程序進行中, 使用地類別有異動之虞,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得執拍賣通知未記載最新之使 用地類別為由,向本院聲請撤銷拍定。
5.
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格, 始得應買或承受。
6.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 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 人之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