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法院 113聖39503

新竹縣新豐鄉豐福段187地號

特拍 不點交 待拍
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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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4/24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5/21 週三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29.2
保證金:
5.8
總坪數:
51.6
坪單價:
0.6萬/坪
持分地坪:
51.6 坪
總現值:
44.4 萬
拍後增值:
15.2 萬
使用分區/類別: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王浩
王浩
法拍專員
經紀業:無
地 址:無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新竹縣 新豐鄉 豐福段 187地號,面積 7,024.3 m2,持分 7/288,29.2 萬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拍賣紀錄 (5)
1拍,2024/12/11,總底價 57萬,保證金 11.4萬,坪單價 1.1萬/坪,流標
2拍,2025/1/8,總底價 45.6萬,保證金 9.1萬,坪單價 0.9萬/坪,流標
3拍,2025/2/19,總底價 36.5萬,保證金 7.3萬,坪單價 0.7萬/坪,流標
應買,2025/2/27~2025/5/26,總底價 36.5萬,保證金 7.3萬,坪單價 0.7萬/坪,停拍
停拍,2025/4/23,停拍
法院筆錄 (11)
1.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部分為雜樹雜樹地,部分為 碎石地,土地中有未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鐵皮工寮一間,但因路況不佳無法 前往,使用情形不明。另據鑑價報告記載,土地尚有部分作私設道路使用。本 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前述地上 工寮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 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3.
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 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通知後需待法定期間經過後始 可確定何人得買受。如優先承買權人為何人不明時,須經一定調查並依查得資 料形式認定可能有優先承買權之人。遇有爭執時,須另以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 訴訟決定優先承買權之有無及權利人為何人。於該訴訟終結前,拍定人之保證 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4.
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 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 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 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且不 許嗣後補正)。
5.
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 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 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6.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 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7.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9.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
10.
轉訴訟輔導科(轉分 機
11.
土地增值 (1)
1.
新竹縣 新豐鄉 豐福段 187地號
7,024.3 m2 × (7/288) × 2,600 元 - 29.2 萬元
= 15.2萬元
鄰近待拍
2025/6/24
1拍 不點交
45.3 坪 / 136 萬
2025/6/24
1拍 不點交
43.5 坪 / 44 萬
2025/7/2
3拍 點交
211.8 坪 / 150.4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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