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拍賣土地部分有一廢棄(倒塌破損)之似土造建物(門牌:新豐鄉埔頂251號)占 用、其餘部分目視所及為雜草空地,雜樹林,惟其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 行前往查明注意。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 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 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4.
土地之編地使用種類: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六、拍買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5.
拍賣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 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關或 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 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 應買人如不符合上開規定而應買並拍定,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 負責任。如撤銷拍定而再拍賣並應負賠償其差額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