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法院 113豪42617二

新竹縣新豐鄉豐福段418地號

1拍 不點交 停拍 聲請撤回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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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8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6/24 週二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44
保證金:
8.8
總坪數:
43.5
坪單價:
1萬/坪
持分地坪:
43.5 坪
總現值:
37.4 萬
拍後增值:
-6.6 萬
使用分區/類別: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貴格代書
貴格代書
法拍專員
經紀業:貴格地政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2號8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新竹縣 新豐鄉 豐福段 418地號,面積 1,726 m2,持分 1/12,44 萬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拍賣紀錄 (1)
停拍,2025/5/26,停拍
法院筆錄 (3)
1.
本院於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拍賣土地部分有一廢棄(倒塌破損)之似土造建物(門牌:新豐鄉埔頂251號)占 用、其餘部分目視所及為雜草空地,雜樹林,惟其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 行前往查明注意。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 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 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4.
土地之編地使用種類: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六、拍買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5.
拍賣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 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關或 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 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 應買人如不符合上開規定而應買並拍定,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 負責任。如撤銷拍定而再拍賣並應負賠償其差額責任。
土地增值 (1)
1.
新竹縣 新豐鄉 豐福段 418地號
1,726 m2 × (1/12) × 2,600 元 - 44 萬元
= -6.6萬元
鄰近待拍
2025/6/24
1拍 不點交
45.3 坪 / 136 萬
2025/6/25
2拍 不點交
28.1 坪 / 268.8 萬
2025/7/2
3拍 點交
211.8 坪 / 150.4 萬
2025/6/20
3拍 不點交
15.1 坪 / 92.2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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