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有分管協議,查無債務人單 獨占有使用部分,又部分土地為雜木林;部分土地有鐵皮建物占用, 因建物與土地間占有使用法律關係不明且建物未併付拍賣,拍定後建 物與土地間占有使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拍定後本標別拍賣之 土地不點交。
2.
本標別拍賣之土地,經查領有雲林縣二崙鄉公所核發之未實施建築管 理地區建築物證明書,請應買人注意。
4.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有農業發展條例之適用。應買人如為私法人,應依農業發 展條例第33條及第34條之規定,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5.
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係經重劃之農地,其耕地之承租人、現耕他共有 人、毗鄰耕地現耕所有人,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又應買人或承受 人對同標別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六、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之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倘得標人為 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 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 共同承買。
6.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有依同樣條件 優先購買之權,惟主張優先購買權人應提出資料供本處審核。若有優 先購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議事項,請應買人注意。
7.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有無因天災影響,而改變土地之地形、地貌、 面積或建物之坐落與結構等事項,或因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 丈,造成面積改變,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又本件所拍賣之不動產於執 行查封時未經鑑界,拍定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 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