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2.
本標373地號土地查封時,因車輛無法到達,依航照圖(空照圖)指封,據地政人員稱為雜 木林;601地號土地為既成道路,602地號土地為雜木林;690地號土地部分為既成道路,部分 為屋前庭院,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3.
本標697地號土地查封時,具地政人員稱其上有6棟建物,建物並未一併查封拍賣,應買 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14.
996地號土地上均有 建物,建物並未一併查封拍賣;另
15.
791地號土地為既成道路及排水溝,應買人請自行查 明注意。
16.
於核定拍賣條件時(113年11月14日),據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
17.
602地號土地使用 分區記載為「秀林(崇德地區)都市計劃之保護區」,
18.
996地號土 地使用分區記載為「秀林(崇德地區)都市計劃之道路用地」,
19.
78 9地號土地使用分區記載為「秀林(崇德地區)都市計劃之住宅區」,
20.
785地號土地使用分 區記載為「秀林(崇德地區)都市計劃之人行步道用地」,78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記載為「秀林 (崇德地區)都市計劃之部分人行步道用地,部分住宅區」,後續拍賣程序進行中,使用地類 別有異動之虞,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得執拍賣通知未記載最新之使用地類別 為由,向本院聲請撤銷拍定。
21.
本件分2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 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 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22.
本標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格, 始得應買或承受。 六、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標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 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份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 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份,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 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23.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 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 人之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