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3年9月26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之7 76地號為雜木林;793地號坐落門牌為三義鄉八股路73-1號之鐵皮建物;807-2 地號為空地。惟實際情形,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 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2.
本件依債權人陳報之土地租賃契約書觀之,前開三筆土地均已出租予第三 人謝○○興建鐵皮建築當汽車修理廠,請投標人注意。
3.
本件拍賣之土地現況為第三人占用,拍定後不點交。
4.
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 閱。
6.
公告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7,527,000元。
8.
如有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建築房屋,符合 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 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9.
若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 買權,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且一同承租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不得擇一 行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應買。
10.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 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 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