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 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土地為L型,其上坐落高雄市甲仙區林 森路23巷6號建物,雖未懸掛門牌,但該屋窗口有未收信件,其左右兩側分別為 同巷4號、8號建物(有懸掛門牌)。上開6號建物出入口為一層磚造鐵皮屋頂,惟 後有通道延伸至後棟
5.
4樓高建物。又據債權人於113年11月29日具狀陳報,土 地上有一甲仙區林森路23巷6號(無門牌)平房坐落其上,經查使用情況不明。惟 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 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 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 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 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6.
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 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 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 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7.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 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