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3年10月25日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地為臨路長條形狀,其上蓋 滿鐵皮屋,鐵皮屋無稅籍資料,亦無門牌。債權人稱鐵皮屋為共有人種植香菇 所用。
2.
依鑑價報告所示,本件土地東側面臨約4~5公尺產業道路,道路鋪設柏 油;土地上有未登記鐵皮種菇寮建物。
3.
113年10月30日債權人陳報,土地上之建物由共有人居住及種植香菇使用。
4.
上開土地上之建物非屬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 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5.
上開建物之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 規定時,有優先承買之權。
7.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 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8.
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 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本件土地有設定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9.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 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 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10.
依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及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 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