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3年6月5日查封時,保安路75之2號現況為加強磚造三層透天,第三層有鐵皮增建,在場人薛O井稱其為債務人之手足,房屋為其父所建,現為家人自住並無出租,債務人不住於此,並無協議分管或租賃之情事。經檢視,房屋整體屋況老舊,些許壁癌、破損,在場人稱有漏水之情事。
2.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零伍萬陸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4.
本件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須就全部標的一併承買,且建物共有人優先土地共有人。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前或拍定後經法院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執行法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5.
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其拆除風險如何,請應買人自行評估注意。且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另建物部分占用鄰地416地號,拍定後有被訴請拆屋還地之虞,請投標人注意。
6.
交通部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南分局產字第1133026741號函表示,保安路75之2號房屋1樓柱子及2樓陽台部分占用其經管土地,債務人與交通部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間未成立租賃關係,係屬無權占有。
7.
本件標的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0.
土地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惟投標時是否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11.
公司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