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法院 113舜33303

新竹縣尖石鄉石磊段1160地號

應買 部分點交 待拍
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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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4/2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4/9 ~ 2025/07/08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25.6
保證金:
5.1
總坪數:
411.4
坪單價:
0.1萬/坪
持分地坪:
411.4 坪
總現值:
17.7 萬
拍後增值:
-7.9 萬
使用分區/類別: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王浩
王浩
法拍專員
經紀業:無
地 址:無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新竹縣 尖石鄉 石磊段 1160地號,面積 1,360 m2,持分 1/1,25.6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拍賣紀錄 (3)
1拍,2025/1/13,總底價 40萬,保證金 8萬,坪單價 0.1萬/坪,流標
2拍,2025/2/24,總底價 32萬,保證金 6.4萬,坪單價 0.1萬/坪,流標
3拍,2025/3/31,總底價 25.6萬,保證金 5.1萬,坪單價 0.1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9)
1.
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3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1 160地號土地為雜林及道路使用、部分農作,惟應以實測為準等語。嗣據債權人 具狀陳報表示,現況土地無人耕種、為雜木林、部分為道路使用(石磊道路)等 語。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 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 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為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 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如經測量 土地上確認有公告未載之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 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除該占用部分不點交外且應由拍 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請投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意。 拍定後土地部分除道路及占用部分不點交外其餘部分按現況點交。
2.
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3.
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4.
優先承買權:本件土地倘有占用情形,土地之使用人(除債務人外),若符 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 先承買權。 六、應買資格: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需具原住民身份,應當場提 出戶籍謄本等證明文件,證明其確屬原住民無訛,本院始為拍定,並待繳清價 款後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是投標人應於投標單內檢附具原住民身分之證明文件 以證明具有原住民身分,如未能於當眾開始朗讀投標書前補正者,應認投標無 效。
5.
本件拍賣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項第11款所稱之耕地,私法人除符 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私法人投標時應併於投標書 內提出許可應買承受耕地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未能於當眾開始朗讀投標書前補 正者,應認投標無效。又投標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 件)之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並應自行負擔無法辦理移轉登 記之不利益,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審慎查證。
6.
本件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 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土地上是否有建物、地上物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 載之物座落、占用面積為何等,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 拍定後本院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 測、重劃、或其他情形致面積增減,其面積以重測等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 意。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上開事由、面積增 減等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另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有 無徵收、協議價購等情事迭有異動,實際情形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向相關主管機 關查詢詳細內容,及有無取得或使用上限制之情事後再行投標,拍定後均不得 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7.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
8.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洽訴訟輔導科(分機
9.
土地增值 (1)
1.
新竹縣 尖石鄉 石磊段 1160地號
1,360 m2 × (1/1) × 130 元 - 25.6 萬元
= -7.9萬元
鄰近待拍
2025/7/9
1拍 部分點交
81.7 坪 / 6 萬
2025/7/9
1拍 點交
602 坪 / 38 萬
2025/7/9
1拍 部分點交
2,604.5 坪 / 162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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