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建物查封時,據共有人即債務人母親稱係由其居住使用,債務人未居住於此,應買人 請自行查明注意。
3.
暫編141建號,屬未具獨立性之增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 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轉登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被 拆除之風險,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擔。
5.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 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 明。
6.
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 狀向本院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