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3年3月12日偕同地政人員履勘現場,地政人員稱176地號為道路用 地、水泥地,有門牌孔明路281巷136弄60號、62號建物占用。
2.
本院於113年7月3日偕同地政人員履勘現場,地政人員稱178地號其上有部 分雜林,另其上有孔明路281巷136弄66號建物占用(聖德宮);336地號部分道 路、雜林地;173地號雜林地、山林地,其上鐵皮建物、廢棄物一堆。
3.
系爭拍賣173地號上有同段5建號建物,該建物所有權人有優先於其他土地 共有人優先承買。又其餘土地上之建物納稅義務人亦有優先於其他土地共有人 優先承買 六、本件拍賣土地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 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機關 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 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 拍定。
4.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 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 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5.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 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