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09年8月10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稱338地號土地為水泥道路,338─
2.
338─9地號土地為雜草雜木林,有臨水泥道路。
3.
113年5月22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稱338地號土地為水泥道路,338─
5.
據鑑價報告記載:338地號土地為現有道路,338─
7.
法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8.
本件338地號土地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338─
11.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應就本件拍賣全部標的一併承買。六、本件拍賣土地均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