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 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2筆土地上坐落有門牌號碼高雄縣六龜 鄉裕濃路49巷16號一層樓平宅,呈現久無人居住使用狀態。據債權人代理人在 場稱,不知道其使用關係,經訪查附近鄰居表示該建物荒置已久,十幾年無人 進出。又據鑑價報告所載,2筆土地相鄰,現況為建物坐落,惟實際使用情形及 建物坐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僅就土地拍賣,其上之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均不點交, 請投標人注意。
4.
據謄本所載,193地號土地已興建農舍,請投標人注意。
5.
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 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 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如建物所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 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異議, 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6.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7.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 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