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113年10月8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為雜林。以 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 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 理,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3.
本件標的為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其 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投標人應將具備原住民身分之相關證明文件與投 標書一併投入標匭,請投標人注意。
4.
本件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六、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
5.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