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法院 113聖45861

新竹縣尖石鄉柿山段272地號

3拍 不點交 待拍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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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6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7/9 週三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0.9
保證金:
2.2
總坪數:
260.8
坪單價:
0萬/坪
持分地坪:
260.8 坪
總現值:
10.3 萬
拍後增值:
-0.5 萬
使用分區/類別: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王浩
王浩
法拍專員
經紀業:無
地 址:無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新竹縣 尖石鄉 柿山段 272地號,面積 870 m2,持分 1/5,1.9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2.
新竹縣 尖石鄉 柿山段 273地號,面積 3,440 m2,持分 1/5,9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拍賣紀錄 (2)
1拍,2025/4/30,總底價 17萬,保證金 3.4萬,坪單價 0.1萬/坪,流標
2拍,2025/6/4,總底價 13.6萬,保證金 2.7萬,坪單價 0.1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14)
1.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兩筆土地相鄰,土地部分作農路 使用,其餘為雜樹林地,另273地號土地上尚有無門牌工寮一棟。本件係拍賣債 務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前述地上建物不在本 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 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 應就本次合併拍賣之全部土地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3.
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 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六、本件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通知後需待法定期間經過後始 可確定何人得買受。如優先承買權人為何人不明時,須經一定調查並依查得資 料形式認定可能有優先承買權之人。遇有爭執時,須另以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 訴訟決定優先承買權之有無及權利人為何人。於該訴訟終結前,拍定人之保證 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4.
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投標人需具備原住民身分,投標時應將證明 文件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且 不許嗣後補正。
5.
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 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 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 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 明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且不 許嗣後補正)。
6.
依登記謄本記載,拍賣之土地「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 狀」。
7.
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 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 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8.
依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非位於地震帶上,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 自行查證。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 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0.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 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 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12.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
13.
轉訴訟輔導科(轉分 機
14.
土地增值 (2)
1.
新竹縣 尖石鄉 柿山段 272地號
870 m2 × (1/5) × 120 元 - 1.9 萬元
= 0.2萬元
2.
新竹縣 尖石鄉 柿山段 273地號
3,440 m2 × (1/5) × 120 元 - 9 萬元
= -0.7萬元
鄰近待拍
2025/6/19
1拍 不點交
764.7 坪 / 70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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