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6.10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在場人債務人之母親稱,房屋由債務人及家人居住使 用,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另依地政人員所指,736號土地除211號房屋占用外,另有道 路、擋土牆及空地,實際範圍須以實測為準。
3.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使用現況,本處不負責鑑界或複丈,亦不代為處理 通行權限、占有使用關係事宜,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土地現況與公告所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或減少價金。
9.
本件暫編45建號建物所坐落基地之所有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 優先承買權。倘主張優先承買,為求整體利用,應就本件全部標的均主張優先承買 。惟有無優 先承買權倘有爭執,非本處形式審查所能認定者,應以將來確認優先承買權之實體訴訟之認定 為準。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 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