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114年10月28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為雜 林,對應空照圖似有種植作物。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 注意查證。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 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 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另本件拍賣 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 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 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 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 重劃、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 重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 定。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且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5.
本標的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 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 併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否則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