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49-10地號位於石碇區中央坑道路路 燈編號562102號路燈西方約40公尺之雜木林;49-12地號位於前開編號562102號 路燈西方約80公尺之雜木林;312地號位於前開編號562102號路燈西方約130公 尺之雜木林。
2.
本件係拍賣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 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 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3.
據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113年1月8日新北店地登字第1136070411號函稱, 49-12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按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 該地為耕地,次按同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 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請應買人注意。49-10地號、312地號土地為林地,按土地法第17條規定 不得移轉於外國人,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