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建物測量查封時,據在場第三人稱其為本件建物共有人,建物由其及家人居住使用。本件 建物坐落基地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基地法律關係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負擔基地所有權人日 後訴請拆屋還地之風險,請投標人注意。本件係拍賣建物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建 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此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4.
本件如非建物共有人拍定,共有人得行使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六、民法第426-2條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 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或基地所有 人如主張優先承買應提出書面租賃契約或足資證明租賃關係資料到院始可主張(單純建物或基地 所有權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第三人就優先承買權有爭議時,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 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 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