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3年7月4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486地號土地無路可達,依空照圖所示為雜木林。
2.
本件土地地上物不在拍賣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定後如有糾紛請自行解決。
3.
法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6.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貳拾陸萬玖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8.
本件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六、本件土地係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應買人必須具備原住民身分,並請於投標時提出證明文件(戶籍謄本),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10.
2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