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土地為空地,上有雜草、數座墳墓,編號
2.
4至6土地為道路用地,編號3土地上有一廟宇(三山國王廟)坐落。另據鑑 價報告稱:編號1土地上有數座墳墓,種植香蕉、芒果,編號6土地上種植短期 作物。地上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 定後不點交。
3.
編號1土地為重劃區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 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 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惟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現耕證明及承租或所 有權證明文件,拍定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4.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編號3土地有優先承買 權,惟聲明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又地上權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 絕買受其餘部分。 六、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惟共 有人聲明優先承買時,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 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 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5.
本件編號1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 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農業發 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 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前條例第34 條規定之私法人,請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 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 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6.
據臺南市地政局函稱:編號1土地係屬69年度路東農地重劃區內,為69年農 地重劃條例公布施行前已辦竣地區,依內政部77年2月22日台內地字第571084號 函釋,其工程費用及差額地價未繳清者,無該條例第36條規定之適用。
7.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 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 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