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現為道路用地,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 定後不點交。
7.
4土地係拍賣應有部份,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 先承買權;惟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買時,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 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無應有部 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 受。
8.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 求權,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10.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有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