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3如130246

臺南市新營區新富段62地號

1拍 點交 待拍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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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9/10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10/14 週二 下午 02: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10
保證金:
22
總坪數:
6.2
坪單價:
17.7萬/坪
持分地坪:
6.2 坪
總現值:
111.6 萬
拍後增值:
1.6 萬
使用分區/類別:
住宅區
施惠薰
施惠薰
法拍專員
經紀業:雄信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北高雄
地 址:高雄市鼓山區裕誠路2196號1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臺南市 新營區 新富段 62地號,面積 20.6 m2,持分 1/1,110 萬
(住宅區 )
法院筆錄 (6)
2.
(優先承買權)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出位置,土地現為空地。另據鑑價報 告指出,現況為雜草空地。拍定後按債權人、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
6.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7.
本件為變賣共有物案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拍定人為共有人 外,各共有人均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 屋/土地面積短少……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 慎投標。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 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要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8.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10.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 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土地增值 (1)
1.
臺南市 新營區 新富段 62地號
20.6 m2 × (1/1) × 54,300 元 - 110 萬元
= 1.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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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坪 / 8.8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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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買 不點交
1.5 坪 / 51.2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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