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查封建物形似廢墟,一樓營業用器材久未使用,似長期無人居住使用,一樓通往二樓 樓梯毀損嚴重,恐有坍塌危險,客廳天花板剝落,整棟都有壁癌,廚房天花板剝落,牆壁龜 裂,增建破損嚴重。據鑑定報告書所載,該建物已多年無人居住使用,天花板多處損壞,牆壁 有壁癌現象,廚房牆壁有龜裂現象。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
6.
拍賣之編號2建物,係編號1建物之未辦保存登記增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 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又該建物占用鄰地約0.58 平方公尺,占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如係無權占有,若遭鄰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 院無涉。
7.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 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如:凶宅等)。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賣。請應買人投標前自行查明並審慎投標。
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