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假扣押查封時,建物為空屋,無人居住使用,土地上部分坐落本件建物外,其餘為空地,惟對 外有圍牆及鐵捲門,本案現場勘測時,據債務人在場稱建物全新、空屋,而土地上除編號1建物 外,空地作為車庫(無屋頂),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6.
土地及編號1建物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7.
拍賣之編號2建物,是編號1建物之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部分可 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增建部分有違反 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或是占用第三人土地,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如:海砂 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非自然死亡等)。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先自行查 明拍賣標的有無瑕疵,審慎投標。
9.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