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優先承買權)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編號1土地為空地、編號2土地為 雜樹,編號3土地為道路。另據鑑價報告指出,編號1土地現為草皮、編號2土地 上有雜草雜樹、編號3土地為道路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 應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共有人 就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 買受或承受其餘部分。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 砂屋/土地面積短少……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 審慎投標。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 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 不得以面積增減要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6.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 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