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2土地為空地。114年3月查封時,編號3土地為 道路,編號4土地為池塘。據鑑定報告書所載,編號1土地現況部分作為空地使 用,部分作為通路使用;編號2土地現況空地使用,上有雜草,二筆土地均未臨 路,進入須經過他人土地;編號3土地作為道路使用;編號4土地因現場有鐵皮 圍住,以遙拍方式呈現,並依空照圖判斷現況為水池及空地。應買人請自行查 證,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 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 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9.
2土地係經重劃,惟據臺南市政府地政局函稱:拍賣之土地 係屬58年度柳營農地重劃區內,無欠繳工程費用及差額地價,為69年農地重劃 條例公布施行前已辦竣地區,依內政部77年2月22日台內地字第571084號函釋, 無重劃條例第36條規定,其工程費用及差額地價未繳清者不得移轉之適用。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投標前自行查明並審慎投 標。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