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編號1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土地上有平房建 物坐落(門牌為八老爺65之3號),編號2土地為道路,另依鑑價報告記載,編 號2土地為編號1土地前之通行道路並有停車棚,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 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 交。
6.
編號2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 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全部土地一併買受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 使,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
7.
編號1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債務人除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 定,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全部土地一併買受,併同提出 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