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土地及建物有無約定使用或分管不明,拍定後均不點 交。該筆土地上除有暫編146建號未保存登記建物外,尚有其他地上物(圍牆)及部分作為空地 使用,而暫編146建號未保存登記建物由共有人許金枝居住使用,
2.
本件拍賣之暫編146建號未保存登記建物與圍牆均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 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拍定人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不得 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
5.
本件係拍賣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建物及土地之共有人對共有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 若主張優先承買權須就全部標的(土地及建物)一同合併承買。若本件土地與建物之共有人不 同,若均主張優先承買時,本於土地法第104條,使土地及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合而為一之立法精 神,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應以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為主,請應買人注意。如其中之 優先承買權人到場應買,其餘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承買權人無優先承買權。又若有優先承買 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請應買人注意。如他應有部分之公同共有人行使優 先承買權,有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之共有人需全體一 同行使或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否則應買或行使優先承買權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