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94年4月19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前往 本件186之2及280之5地號土地之路況不佳,經向五峰鄉公所農業課承辦人員查 詢,其表示該鄉公所內留存資料此二筆土地上均種植林木。嗣本院於113年9月2 6日赴現場調查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186之2地號土地 無路可達,280之5地號土地僅有農路可達,惟路況不佳而不易通行,對應空照 圖均顯示為雜林。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 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2.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按現況 點交。
4.
應買資格:本件拍賣二筆土地皆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需具原住民身 份,應當場提出戶籍謄本等證明文件,證明其確屬原住民無訛,本院始發權利移轉證書。六、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