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該等土地其上為雜林,部分有產業道路。以上等情 本院不為實體認定,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且有無分 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 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 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拍定 後本院亦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 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 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 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 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者,執行法院必要時得撤銷拍定,債 權人、債務人與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3.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皆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 優先承買權,惟須就其共有之土地一併主張,不得選擇部分不動產主張優 先承買。又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該筆土地之其餘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如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 標的。 六、本件為原住民保留地,投標人應於投標單內檢附具原住民身分之證明 文件,投標時如無原住民身分則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