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該等土地其上為雜林,部分有產業道路。以上等情 本院不為實體認定,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且有無分 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 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 準,拍定後本院亦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 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 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 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者, 執行法院必要時得撤銷拍定,債權人、債務人與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3.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皆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 優先承買權,惟須就其共有之土地一併主張,不得選擇部分不動產主 張優先承買。又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該筆土地之其餘共有 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則原拍定人不得 拒絕承買其餘標的。六、本件為原住民保留地,投標人應於投標單內檢附具原住民身分之證明 文件,投標時如無原住民身分則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