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之1622地號土地部分種植農作物,部分長有雜草。據債權人代理人 稱:債務人無單獨占有使用部分,土地共有人間無分管約定。第三人占有使用 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亦未據兩造陳報,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且本件拍 賣標的僅為土地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 交。
2.
本件拍賣標的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 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3.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 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訂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 成時,按原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 六、本件拍賣標的為重劃區內之耕地,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 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購買次序,依農地重 劃條例第5條之規定定之。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訂期 抽籤決定之,優先承買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或雖到場但不為抽籤者,則由本院 代為抽籤;又若應買人為其中一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其餘毗連耕地之現 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